严重申明:本文代表了Charley扮演的Charley的立场,与Charley本人无关。
前几天,偶然与某人讨论到了关于阿克毛被执行死刑的话题,Charley认为处死这个英国毒贩真是大快人心,是民心所向没得商量的一件事。某人却发给我一个博客链接麦烧历险记,博客上有两篇博文是讲阿克毛患有精神疾病的证据。这不得不让我去思考,这个事件到底说明了什么,是法律?是人权?还是政治?或者会不会又从中引出一个更大的问题呢?
以Charley的观点是,处死阿克毛就类同于处死马加爵一样,都一样犯了中国的刑罚,都一样有确凿的证据,都一样是死罪难逃。但是,马加爵案又不同于阿克毛案,马加爵是做了精神鉴定的,所以阿克毛案的焦点就在于没有做精神鉴定就判处了死刑。那么,精神鉴定到底是怎么回事?精神鉴定真的是必须的吗?什么样的情况下要做精神鉴定?
我国明确有一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是在1989年颁布并实施的,当中第三章第七、八条大致解释了鉴定的条件,参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但是并没有非常明确什么样的条件下是允许进行精神鉴定的,这是一个灰色模糊地带。那为什么马加爵申请进行精神鉴定被接受,而阿克毛申请却被拒绝呢?从两者犯的罪行上可能稍微理出一些脉络,马犯的是“故意杀人罪”,而阿克毛犯的是“走私毒品罪”,按常理说,精神病人会做出很多出人意料的事情,比如无缘无故打人杀人,无缘无故破坏财物,甚至无缘无故自残自杀,但很难想象一个精神病人会在自己的行李箱里放入大量毒品。或许这样说有点武断,就如那篇博客中怀疑的“最高法院怎样排除了阿克毛完全不知包内有毒品的可能,如果一个人被别人栽赃在包内放入毒品,是不是意味着没有任何生的可能只有死路一条?”。可是,这样的怀疑并不成立,第一,在乌鲁木齐机场被抓时他精神正常;第二,我国的司法对处理跨国要案应该是谨慎的,不会区别不出主观故意与被陷害。至于最终没有进行精神司法鉴定,专家已给出解释,参见专家解释英籍毒贩阿克毛未被认定精神病原因。从这篇报道来看这样的解释是可信的,精神鉴定被认为是逃脱刑事责任的救命稻草,如果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随意进行精神鉴定势必导致司法混乱,就像马加爵在拿到鉴定书的时候感到好笑一样,连他自己都觉得没必要做精神鉴定,那么怂恿做鉴定的就是那帮律师或罪犯的亲属之类的人,目的就是要开脱罪行。
再回过头说说那篇博文。首先,文章的论据都是英国方面提供的材料,且大部分出自一个英国囚犯代言团体Reprieve的网站,Reprieve是一个旨在用法律手段维护反恐战争中囚犯人权的组织;其次,博主在文章最后总结中的疑问是有倾向性的,把处死阿克毛与哥本哈根会议联系了起来;最后,文章没有从另一方面来质疑或论证这样的证据。虽然,这是位有责任心且很有想法的博主,但是文章的内容还是会引起一些误导。
说老实话,在处死阿克毛这个问题上,我们的司法部门确有许多做的不足之处,这样的不足可能是体制遗留问题,不管是对英国人也好,还是对本国人也要,都无法做到完全彻底的公正和公开,但我想美国欧洲的司法机构也未必是十全十美的吧。有人说,处死阿克毛是对鸦片战争的复仇。我要说,就算处死一千一万个阿克毛也不能平复国人一百七十年来对帝国主义的仇恨,大家没看到法国佳士得拍卖从我们圆明园掠夺来的国宝那无耻的行为吗?他们没有悔改的意愿,我们又怎能忘记那段屈辱的过去。忘记就代表背叛,如果我们被英国的那些花言巧语所迷惑,岂不又回到了腐朽清王朝的时代?从这点来说,处死阿克毛是一种抛弃懦弱的决心,是一个大国应有的姿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