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一些书,知道了一些事,想说些什么,却又说不出来。郁闷!
过去读研的时候(写这句话有点不大习惯,毕业才没多少时间嘛),学校里有个规定,每位在读研究生必须发表一篇核心或指定期刊上的论文(其实专著和专利也可以,具体参考学校研究生部的规定),才能获得学位。且不讨论这样的规定合不合理,这里就说一下自己的经历。
在当下这个学术环境里,一般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都是要收版面费的,从几百到上千元不等,通常是根据期刊的声誉以及论文字数的多少来决定。一些所谓的核心期刊,也开始收取版面费。不过有些期刊,你只要付钱它都给你发。可是,我却想找既是好的期刊,又不收我钱的。看上去似乎困难,但却被我碰上了,并且还给了我惊喜。关于收版面费的问题,我很想讨论一下,但会扯很远,这里也不多讲。
我自己到没有对这样必须发论文的规定有所反感,他规定,我要发,他不规定,我也想发。总之,作为一名研究生,公开发表一篇论文应是常理。到了研二的时候,我就开始整理研一时写的文章,并寻找可以投稿的机会。研二第一学期开学没多久,我就把一篇自己觉得挺有想法的论文投给了《电子知识权》期刊社,这也是我第一次自己投稿也是至今唯一一次。过了一个月,我几乎快要忘记这件事的时候他们的编辑打电话来找我说觉得文章还不错,就是要稍微改一下,再学术化一点。改完发给编辑之后又过了一个月,他们就来和我确认所属单位的事,我想论文应该是被录用了。果不其然,他们后来发邮件通知我录用事宜。邮件中没有提到版面费,这着实让我开心了一下。因为之前同学发论文都是花了不少血本,虽然可能可以报销,但我总不喜欢版面费这类的东西。这本期刊算不上北大核心,最多也只能在南大扩展版里找到它,而且每一期的文章不多,也就六七十页的样子,可是我觉得它还属于那种忠于学术的期刊,这也是我推荐的主要理由。他们的编辑很nice,工作效率也高,后来在过年前一天我就收到了他们赠送印有我论文的那一期期刊,总共从发到拿到手,差不多3个多月,不属于草草了事的,也不属于会帮你拖很久的。最最让我意想不到的是今天竟然收到了他们的稿费,虽然不多,但足以让我闻到了在当今如此鱼龙混杂的期刊界中的一股清新之气。搞学术,发表论文,本来就应该是这个样子的嘛。
其实,挺鄙视那些只管收钱,不管论文质量的学术期刊,每一期都厚得像砖头,收益涨了,引文量也涨了,但对我国的学术发展有没有实质上的促进作用呢?像《电子知识产权》这样的期刊实在太少了,它可能因为文章少而被引率低,领域比较交叉,影响因子也低,也就很难评上核心期刊,但他们这样的态度和做法还是令人钦佩的,冲着这一点我就免费为他们做小广告了。
法律和情报学专业的同学如果有研究知识产权法律和管理的,可以研究一下它里边的论文,也可以尝试向他们投投稿,不过前提是自己写的文章要过硬,要有自己的想法和观点。
很久没来写文章了,主要是之前国内互联网整顿打击了我的信心。
现在只等域名问题最终解决了,再开始恢复blog的更新。
2010,我的毕业年,第一个月就够忙活的,所以也好久没来更新了。
这个月首先是预答辩,也不算真正的答辩,只是演习一下,之后发现论文还有许多地方要改;然后接到馆所面试的通知,稍微准备了一下,可到了场还是有点紧张,毕竟是6,7个局处级领导对我1个,还要来段英文;接下来是把整理修改好的论文到学校去打印(我们系福利好,打印费由系里出),然后敲章送审;刚把论文送掉就接到面试通过和体检的通知,稍微休息了1天就跑去医院里放血;之后帮John改了一下网站;最后今天把协议给签好一并交到了学校,心里的大石头总算落地。期间,还要天天上班实习。
发现自己文笔变差,只会报流水账了,也没总结出啥,见谅。
严重申明:本文代表了Charley扮演的Charley的立场,与Charley本人无关。
前几天,偶然与某人讨论到了关于阿克毛被执行死刑的话题,Charley认为处死这个英国毒贩真是大快人心,是民心所向没得商量的一件事。某人却发给我一个博客链接麦烧历险记,博客上有两篇博文是讲阿克毛患有精神疾病的证据。这不得不让我去思考,这个事件到底说明了什么,是法律?是人权?还是政治?或者会不会又从中引出一个更大的问题呢?
以Charley的观点是,处死阿克毛就类同于处死马加爵一样,都一样犯了中国的刑罚,都一样有确凿的证据,都一样是死罪难逃。但是,马加爵案又不同于阿克毛案,马加爵是做了精神鉴定的,所以阿克毛案的焦点就在于没有做精神鉴定就判处了死刑。那么,精神鉴定到底是怎么回事?精神鉴定真的是必须的吗?什么样的情况下要做精神鉴定?
我国明确有一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是在1989年颁布并实施的,当中第三章第七、八条大致解释了鉴定的条件,参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但是并没有非常明确什么样的条件下是允许进行精神鉴定的,这是一个灰色模糊地带。那为什么马加爵申请进行精神鉴定被接受,而阿克毛申请却被拒绝呢?从两者犯的罪行上可能稍微理出一些脉络,马犯的是“故意杀人罪”,而阿克毛犯的是“走私毒品罪”,按常理说,精神病人会做出很多出人意料的事情,比如无缘无故打人杀人,无缘无故破坏财物,甚至无缘无故自残自杀,但很难想象一个精神病人会在自己的行李箱里放入大量毒品。或许这样说有点武断,就如那篇博客中怀疑的“最高法院怎样排除了阿克毛完全不知包内有毒品的可能,如果一个人被别人栽赃在包内放入毒品,是不是意味着没有任何生的可能只有死路一条?”。可是,这样的怀疑并不成立,第一,在乌鲁木齐机场被抓时他精神正常;第二,我国的司法对处理跨国要案应该是谨慎的,不会区别不出主观故意与被陷害。至于最终没有进行精神司法鉴定,专家已给出解释,参见专家解释英籍毒贩阿克毛未被认定精神病原因。从这篇报道来看这样的解释是可信的,精神鉴定被认为是逃脱刑事责任的救命稻草,如果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随意进行精神鉴定势必导致司法混乱,就像马加爵在拿到鉴定书的时候感到好笑一样,连他自己都觉得没必要做精神鉴定,那么怂恿做鉴定的就是那帮律师或罪犯的亲属之类的人,目的就是要开脱罪行。
再回过头说说那篇博文。首先,文章的论据都是英国方面提供的材料,且大部分出自一个英国囚犯代言团体Reprieve的网站,Reprieve是一个旨在用法律手段维护反恐战争中囚犯人权的组织;其次,博主在文章最后总结中的疑问是有倾向性的,把处死阿克毛与哥本哈根会议联系了起来;最后,文章没有从另一方面来质疑或论证这样的证据。虽然,这是位有责任心且很有想法的博主,但是文章的内容还是会引起一些误导。
说老实话,在处死阿克毛这个问题上,我们的司法部门确有许多做的不足之处,这样的不足可能是体制遗留问题,不管是对英国人也好,还是对本国人也要,都无法做到完全彻底的公正和公开,但我想美国欧洲的司法机构也未必是十全十美的吧。有人说,处死阿克毛是对鸦片战争的复仇。我要说,就算处死一千一万个阿克毛也不能平复国人一百七十年来对帝国主义的仇恨,大家没看到法国佳士得拍卖从我们圆明园掠夺来的国宝那无耻的行为吗?他们没有悔改的意愿,我们又怎能忘记那段屈辱的过去。忘记就代表背叛,如果我们被英国的那些花言巧语所迷惑,岂不又回到了腐朽清王朝的时代?从这点来说,处死阿克毛是一种抛弃懦弱的决心,是一个大国应有的姿态。
元旦休息在家,在大众点评上把自己曾经去过的饭店餐馆做了一个总结,然后突发奇想得用类似专利地图的方法做了一个查理美食地图,如下。
图中红色范围表示查理去过的饭店餐厅所在地,圈越大表示该地区去过店家越多。可以从图中发现,查理曾经的活动范围主要在上大,大宁,静安寺,徐家汇,人民广场以及淮海路沿线地区。另外附上点评中的list。
我都不知道该写什么了,网站刚一恢复又出问题,真是伤透脑筋。
我的域名是在工信部上备案通过的,从这点来讲是合法的。我的网站形式是个人博客,内容都是我自己写的文章和一些好友的评论,也是合法且健康和谐的。
如果供应商再要让我的网站不能运行的话,我就要投诉到消协去。